
为啥VIE架构里的股东都得是自然人?一文讲透背后门道和影响
最近,关于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讨论又热了起来。起因是一些中概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过程中,因股权架构问题被监管问询,甚至影响到融资进程。其中,一个看似不起眼但实则关键的细节再次浮出水面:为什么VIE结构下的境外上市主体,其股东往往必须是自然人?这个问题背后,牵扯的不只是法律合规,更涉及资本运作、风险控制和信任机制等多重逻辑。
要理解这一点,得先搞清楚VIE结构是怎么“搭”起来的。简单来说,VIE是一种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来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管理权的架构。它常见于那些受限外资进入的行业,比如互联网、教育、媒体等。由于这些领域对外资有明确限制,企业若想在美股或港股上市,就得绕道而行于是,创始人在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一系列协议,把国内公司的利润“转移”出去,实现境外上市融资。

在这个复杂的链条中,最顶端的离岸公司通常由创始人个人直接持股,而不是由另一家公司代持。也就是说,最终股东往往是“张三”“李四”这样的自然人,而不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这背后,其实藏着几层现实考量。
首先,是信任问题。VIE结构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控制”,并不真正持有国内公司的股权。它的合法性建立在合同基础上,一旦协议失效或被挑战,整个架构就可能崩塌。境外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谁在真正掌控这家公司?如果顶层股东是一家空壳公司,背后还有多层嵌套,那投资者很难判断实际控制人是谁,也无法确保决策链条的稳定。而当股东是自然人时,身份清晰、责任明确,出了问题可以直接追责,信任成本大大降低。
其次,是为了满足上市地的披露要求。以美国为例,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也就是实际享有股份权益的人。如果顶层是公司股东,就需要层层追溯,直到找出背后的自然人。这个过程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监管怀疑。相反,如果一开始就是自然人持股,信息披露一步到位,审核流程更顺畅,也能减少不必要的质疑。
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原因:税务筹划与资金回流。虽然VIE结构本身就是为了规避外资限制,但它也得考虑跨境资金流动的效率。当顶层股东是自然人时,分红、股权转让等收益可以直接分配到个人账户,再通过合法渠道汇回国内,操作相对灵活。而如果是公司持股,可能面临双重征税境外公司缴一次税,国内再缴一次,税负压力大得多。尤其是在一些税收协定较优的地区,自然人持股还能享受更低的税率,这对长期持有和退出都更有利。
当然,这种安排也不是没有代价。最大的风险在于,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一旦创始人个人出现健康、婚姻、债务等问题,整个公司控制权都可能受到冲击。早年就有案例,某科技公司CEO突发重病,导致境外股东无法签署关键文件,差点引发控制权危机。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引入家族信托作为顶层持股工具,在保留控制力的同时分散风险。不过,即便如此,信托的最终受益人依然是自然人,本质上还是回归到“人”的信用基础。
从近期的一些动态也能看出趋势。比如2025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要求VIE架构企业履行备案程序,强化信息披露。这意味着,未来的监管将更加关注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在这种背景下,自然人作为顶层股东的优势反而更加明显透明、可追溯、易监管。
说到底,VIE结构本就是一种在特定环境下诞生的“妥协方案”。它既不是最理想的股权安排,也不是长久之计,但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仍是许多新经济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必经之路。而选择自然人作为股东,正是在这条路上走得更稳、更远的一种务实选择。
这条路或许不够完美,但每一步都写满了现实的权衡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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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别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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